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 關于印發《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師及教育 管理干部培訓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教科院發〔2021〕21號
院內各部門:
現將《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師及教育管理干部培訓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
2021年7月8日
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
教師及教育管理干部培訓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各級各類教師培訓經費管理,確保各級各類教師培訓經費的規范使用,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29號)、重慶市財政局、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公務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行〔2017〕49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教〔2018〕45號)等相關培訓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各級各類培訓項目,包括國培、市培、專題(項)培訓以及院內自行組織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項培訓。
第二條 培訓經費使用宗旨緊緊圍繞全面提高人才培養核心能力,推動新時代教師專業發展,切實提高培訓經費的教育效益和社會效益,高質量完成各級各類教師培訓項目任務。
第三條 培訓經費管理遵循“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責任清晰、規范管理、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原則。
第四條 培訓經費實行財政集中支付管理,專款專用,納入我院的預決算管理,國培市培以及專項(專題)培訓實行獨立核算。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五條 經費使用主要用于培訓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如下:
(一)住宿費。指參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住宿房間的選擇要堅持安全、衛生、經濟的原則。
(二)伙食費。指參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的工作用餐費用。用餐安排要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
(三)培訓場地費及設備費。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教室、實驗室、網絡研修平臺和相關設備的租金。
(四)講課費與指導費。指聘請師資所支付的講課報酬(稅后),聘請師資對培訓過程進行專業指導所支付的一般勞務報酬(稅前)。
(五)資料費。指參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的必要學習資料費、網路課程資源費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相關的考察、調研等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指現場教學費、班主任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費、項目評估費、授課教師和指導教師的交通費、食宿等支出。
(八)參訓人員外出培訓發生的交通費,按照有關規定返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六條 各級各類培訓項目經費標準
(一)國培項目
根據《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29號)精神,結合當年度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立項的培訓項目規定的經費標準、培訓人數、培訓時長等因素執行。
(二)市培項目
根據《重慶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教〔2018〕145號)精神,結合當年度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立項的培訓項目規定的經費標準、培訓人數、培訓時長等因素執行。
(三)專題(項)培訓
專題(項)培訓如有相應培訓管理辦法的,按其相應管理辦法執行。如沒有則參照重慶市財政局、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公務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行〔2017〕4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院內自行組織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項培訓
參照重慶市財政局、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公務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行〔2017〕4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
綜合定額標準是開支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報銷。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 |||||
培訓地點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重慶市內 | 200 | 120 | 50 | 30 | 400 |
重慶市外 | 350 | 150 | 70 | 30 | 600 |
在定點飯店開展培訓活動的,各項費用按不高于定點飯店政府采購協議價執行。講課費在綜合定額以外單獨核算。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重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有的規定回原單位報銷。30天(含30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執行,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綜合定額標準的70%執行。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五)國培、市培項目培訓經費支出比例標準
預(決)算內容 | 比例標準(%) |
調研與方案研制費 | 3-5% |
學員食宿與交通費 | 不低于45% |
專家費用 | 不低于25% |
教學資源費用 | 5-8% |
場地設備費 | 不高于6% |
項目評估費 | 2-3% |
其他支出 | 不高于3% |
國培、市培項目培訓經費支出比例標準原則上參考上述比例執行,其他各級各類培訓按相關培訓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級各類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高等學校、各級教科研機構、中小學校、公辦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社會實踐培訓優先到國有企業、知名民營企業。國培、市培項目嚴禁分包、外包。
第八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個人所得稅稅后)
(一)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三)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講課費按時間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四)培訓活動確有需要邀請境外教師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教師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教師。
第九條 培訓工作人員控制。培訓參加人員要從嚴控制,組織培訓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0人。外聘培訓工作人員勞務費按300元/天/人(稅前)標準執行。
第十條 教師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將根據各培訓項目實施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培訓費報銷票據控制。部門應于培訓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事宜。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正式通知、審批培訓方案(手冊)、培訓課程安排表、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培訓地點出具的費用發票以及相應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其他培訓費用等憑證。
第十二條 培訓經費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培訓任務承擔部門負責人為培訓經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履行對本部門各級各類培訓經費使用的日常監管職責。培訓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并建立健全責任制,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全責。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培訓項目按照 “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按照績效目標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培訓項目資金年度績效目標自我評價工作,并將自評報告提交到我院相關職能處室。我院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市教委績效評價要求,開展培訓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嚴格評價經費使用效益和執行質量,確保培訓項目經費發揮有效作用。
第十四條 嚴禁將各級各類培訓項目專項經費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培訓專項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五條 培訓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禁使用培訓經費安排與培訓無關的參觀考察活動;嚴禁將培訓安排在高檔賓館、旅游景區;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使用培訓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等。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培訓經費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由我院財務處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市級教師培訓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渝教科院〔2013〕45號)文件同時廢止。